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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真务实 科学管理 稳步推进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和焚烧规范发展

发布时间:2023-01-11浏览量: 发布人:CISFE环卫清洁展
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突飞猛进,2021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9.88%,焚烧处理能力占比达到68.1%,以焚烧为核心的多元化、现代化处理格局基本形成。46个重点城市垃圾分类取得了预期的阶段性成效,全国297个地级以上城市也已全面启动垃圾分类工作。相比而言,我国县级地区数量众多,分布广泛,环境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垃圾分类与处理设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较为突出。借鉴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与处理设施发展取得的成功经验,乘势而上,借力发展,形成统筹协同优势,补齐县级地区垃圾分类与处理设施,特别是焚烧处理设施短板,是下一个阶段我国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任务。近日,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财政部、人民银行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2〕17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分类与焚烧处理设施建设做出整体部署,在目标要求上坚持求真务实,在实施路径上强调科学管理,对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一、明确宜烧则烧、宜埋则埋推进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基于我国在多年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实践中形成的对焚烧和填埋、规模化大型焚烧和分散式小型焚烧的基本认识,《指导意见》明确了县级地区其他垃圾无害化处理“宜烧则烧、宜埋则埋”原则,提出到2025年,“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基本实现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全覆盖,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活垃圾分类重点城市、‘无废城市’建设地区以及其他地区具备条件的县级地区,应建尽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只有少量“不具备建设焚烧处理设施条件的县级地区,通过填埋等手段实现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到2030年“除少数不具备条件的特殊区域外,全国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基本满足处理需求”。

就焚烧处理而言,《指导意见》要求尽可能利用现有生活垃圾焚烧设施能力,扩大设施覆盖范围,现有焚烧处理设施年负荷率低于70%的县级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东部等人口密集县级地区要适度超前建设与生活垃圾清运量增长相适应的焚烧处理设施,鼓励建设城乡一体规模化焚烧处理设施。中西部和东北等人口密度较低的相邻县级地区可跨区域以共建共享方式建设焚烧处理设施。

二、科技支撑健全标准推动小型焚烧规范发展

我国县级地区自然社会经济条件差异较大,位于中西部的一些地区对生活垃圾分散式小型焚烧存在较为迫切的需求。近年来我国青海、云南等西部地区一些乡镇也陆续建成了一批小型生活垃圾热解焚烧设施,但大部分不能正常稳定运行。基于此,《指导意见》将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设施定位于规模化大型焚烧设施难以覆盖的县级地区,强调县级地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建设要在开展现状评估、加强项目论证、强化规划约束的基础上科学推进,一方面是要科学安排焚烧设施布局,合理确定设施规模,避免盲目建设和无序建设,另一方面要严把小型焚烧技术选择、设施建设与运行管理质量关,保证小型焚烧设施建成后能够正常稳定运行,切实解决存在迫切需求的县级地区垃圾无害化处理问题。

同时,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设施烟气处理不达标、运行不稳定、运行成本高等突出问题,《指导意见》指出要组织国内骨干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攻关,重点突破100吨级、200吨级小型垃圾焚烧装备。《指导意见》要求选择适宜县级地区开展小型焚烧试点,试点期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适用技术参数和标准要求,重点围绕技术装备、余热用途、运营管理模式、相关标准等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由于进料连续性、燃烧稳定性、烟气净化系统完备性等方面的限制,在经济合理的条件下,小型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在客观上很难达到大型焚烧设施烟气污染物排放水平。针对上述问题,《指导意见》明确指出要健全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设施标准体系,在研究小型生活垃圾焚烧设施污染排放特征的基础上,提出适用可行的废气、废水、灰渣等污染防治要求,进而建立健全小型生活垃圾焚烧处理项目建设标准、环保标准以及相关的配套技术规范,同时大力加强包括小型焚烧在内的焚烧设施建设运行监管,对于县级地区生活垃圾小型焚烧设施的规范发展、稳定运行和成熟商业模式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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