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是一个具有特殊性的社会,组织纪律性差,公共观念淡薄,对世人物事的认识笼统而折中,刻意隐晦权利要求,伦理本位,政治参与意识较低。推行农村垃圾治理时要充分考虑到农村社会的特殊性,把垃圾治理视为社会治理的内容和抓手,制定适宜的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指引。
以下几点需要重视:
(1)分类指引。将农村分为已经呈现出城镇化态势和已经纳入城镇化规划的农村类(包括城中村)、纯农业村(平原农村、山区农村)类、饮用水源保护等重点保护区内农村类和墟集类。纯农业村类是农村的主要组成,是农村垃圾治理的主要考虑对象。已经和即将城镇化的农村类的垃圾治理按城镇垃圾治理要求处理,重点保护区内农村类的垃圾治理要结合重点保护对象及其要求处理,墟集类农村垃圾治理需要结合墟集性质、规模、常住人口(结构、人口数量和人口密度等)及墟集所在地状况处理。
(2)明确农村垃圾治理主体及其责任与义务。农村垃圾治理主体众多,包括村民、村民自治组织(宗族组织)、自然村、行政村、乡镇政府(街道办)、县(区)政府及垃圾管理部门、农业农村局、水务局、工信局等相关部门、供销系统、农村环卫保洁服务第三方等。需要建立主体共治架构,务求简单、明细和执行力强,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加强纵向与横向协同,推进农村垃圾治理一体化融合发展。对于乡镇和区级政府的行政管理而言,宜将管理下沉到自然村而非行政村,但不宜面对每家每户每个村民,这些主体的工作宜由行政村委、自然村管委和村民自治组织负责。
(3)明确“推行”“实施”“体系”“互动”4种动力的运行机制,用好4种动力,并发挥4种动力的叠加效果。农村垃圾治理可依据行政村、乡镇(街道办)和区级政府之间的行政管理运行机制运转,但需要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组织、自然村管委与行政村和乡镇(街道办)甚至区级政府之间的运行机制,农村垃圾治理一定要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和自然村管委的推行作用。此外,农村垃圾治理体系不健全是一大硬伤,不仅要建设自然村垃圾投放站点、行政村收集与储存站点、垃圾从自然村到行政村的驳运车辆、易腐有机垃圾就地就近处理设施等硬件,还要建立健全管理方案,如垃圾从自然村到行政村的收运计划、人财物的保障方案等。
(4)综合治理。把农村垃圾治理视作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农村社会治理的一部分,走“净化+绿化、美化、文化”路线,与污水治理、院落与聚落美化、文化走廊建设、休闲场所建设等结合起来,综合治理,把垃圾治理设施建设成一个景点,如建在休闲场所地下,不仅不造成视角污染,还让人赏心悦目,增强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参与感,增大农村垃圾治理乃至农村社会治理的内生动力。
(5)健全农村垃圾治理的考核指标。首先,要有农村垃圾治理的推广曲线,有序推动农村垃圾治理;其次,除了考核参与率、准确率外,还要考核参加与准确分类的人数(或相对人数)的增加幅度,动态考核,这里的“准确率”指的是分出来的某类垃圾占该类垃圾产量的比值,既非分出来的某类垃圾是否含有杂质,更不是分出来的某类垃圾占总垃圾产量的比值;另外,要结合推广曲线,考核推广进程,掌握农村垃圾治理行进到了什么阶段和达到了什么程度;最重要的是农村垃圾治理收到了什么成效,一个硬指标就是需要焚烧填埋的人均农村垃圾量是否减少了。
农村垃圾治理就是要尽可能多地减少人均农村垃圾的焚烧填埋量;途径就是尽可能多地回收快递与农资等包装物,尽可能多地就地消纳易腐有机垃圾(厨余垃圾、养殖废物),最好做到包装物应收尽收和易腐有机垃圾不出村。这里实际上建议了农村垃圾分为包装物、易腐有机垃圾和其他垃圾3类,没有分出的包装物、易腐有机垃圾混入其他垃圾一起排放;当然,随着农村垃圾治理的推进,可逐步加强农业种养殖垃圾、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包括家庭装修垃圾)、有害垃圾等农村垃圾的治理。
(6)给出作业操作选项。对不同类的农村给出多种投放站点、收集站点、驳运方案、可回收物收购、易腐有机垃圾就地就近处理等选项,让自然村结合自己的情况选择。
(7)农村垃圾治理的注意事项。制定农村垃圾治理工作指引时要寓精神建设于治理过程之中,救济乡村与乡村自救双管齐下,考虑村民的消费意愿与承担能力,“自治”“法治”“德治”三治并举,促进农村产业发展,最关键的是要权衡增值与消费的关系,面子工程与精打细算的关系和“止病痛”与“治病根”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