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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首部省级建筑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3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3-03-08浏览量: 发布人:CISFE环卫清洁展
广东省作为建筑大省,每年产生的建筑垃圾高达上亿立方米。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广东省城镇化进程加快,建筑垃圾产生量持续增加,2022年达到了2.6亿立方米。建筑垃圾处理需求与处理能力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因素之一。

如何规范建筑垃圾管理,从源头上减少建筑垃圾产生量?如何建立起覆盖建筑垃圾治理全链条的管理体制、机制?如何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补偿制度?如何加快推进建筑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和综合利用?

按照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起草了《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草案稿。去年11月,省人大审议通过了《广东省建筑垃圾管理条例》(下称《条例》),并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是全国第一部省级建筑垃圾管理地方性法规,共二十三条,对建筑垃圾管理部门职责以及源头减量、联单管理、处理方案备案、运输、综合利用、消纳、跨区域平衡处置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

《条例》的出台实施,是广东省建筑垃圾治理进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条例》将为全省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提升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提供更加有力的法治保障,为建筑垃圾治理绿色发展、协调发展、安全发展、数字化发展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的动能。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制砖生产线

据不完全统计,2022年度,广东省的建筑垃圾产生量约2.6亿立方米。建筑垃圾主要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等五大类,从全省范围来看,因省内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城市建设规模及建设进度有差异,各地建筑垃圾的构成占比各不相同,但总体来看,全省工程渣土产生量大,占比超80%。广州、深圳、东莞、佛山等市产生量较大,其中广州、深圳产量近1亿方。

据了解,广东省的建筑垃圾处理能力与处理需求存在矛盾。规模化建筑垃圾消纳场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选址难、落地难,由于自然保护区红线调整、用地功能调整、邻避效应等原因,部分规划建设的消纳场难以落地。全省还有10个地级以上市尚未建成固定式的消纳场,2个地级以上市尚无综合利用项目,处理能力存在缺口。部分地市建筑垃圾消纳场为在临时用地上建设的消纳场所,处置规模小、资金投入不足、运营水平不高。

同时,广东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龙头企业少,多以小规模企业、临时项目为主,产业集中度低,行业带动引领作用不强。再生利用产品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市场接受度较低,且产品价格不占优势,销路不畅,推广应用难。

在建筑垃圾的全过程监管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部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施行不严、关于跨区域平衡处置联合监管不到位、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不完善、信息化程度不高等原因,仍存在建筑垃圾收运处置不规范、违法倾倒等问题。

建筑垃圾移动式现场破碎项目

针对建筑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广东亟须构建完善的体制机制,健全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体系,而《条例》的颁布则是健全全省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法规政策体系的关键一步。

面对建筑垃圾产量大、不规范、监管难等问题,《条例》建立了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从建筑垃圾的源头抓起,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管理,明确源头减量措施,分别规定了政府、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源头减量责任,并建立全过程联单管理制度。

为保障建筑垃圾的处理能力,《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保障,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建筑垃圾管理。针对建筑垃圾转运设施、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选址、用地难的问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将建筑垃圾转运设施、综合利用场所、消纳场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布局和用地,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建筑垃圾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大力发展综合利用项目。而针对综合利用产品推广难的问题,《条例》细化对综合利用产品的扶持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优先使用综合利用产品,还将综合利用产品的使用情况纳入本省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项目奖项评选内容,并对未建立管理台账或生产台账以及未分类运输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设定行政处罚。

为加强规范管理,《条例》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明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处理方案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备案,并细化了备案的内容。还建立了分类管理制度,明确提出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建筑垃圾的要求。例如,不得将工程渣土、工程泥浆与其他建筑垃圾混合运输,还必须保持运输工具整洁,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有效措施防止遗撒建筑垃圾,不得擅自倾倒、抛撒建筑垃圾,具备现场综合利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建筑垃圾现场综合利用。
明确建立省级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制度,建设跨区域处置协作监管平台,是《条列》的一大亮点和创新。

针对省内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无法可依的问题,《条例》提出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补偿制度,规定政府及部门在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中的职责,要求省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协作监管平台,制定本省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和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

《条例》要求,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相关工作。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筑垃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筑垃圾跨区域平衡处置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根据立法调研中各地普遍反映的执法难的问题,《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垃圾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对跨区域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此举强化了跨区域、跨部门执法协作,为不同行政区之间对跨区域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夯实法治基础。

下一步,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围绕高质量发展要求,认真贯彻《条例》各项规定,大力推进建筑垃圾综合治理体系建设,强化源头减量,加强全过程监管,推动综合利用,着力提升全省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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